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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如何处理?(A104000)

问:“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上述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如果未改变用途的,以后年度发生福利性支出的,需要先使用“应付福利费”的余额,用完后再计入当期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