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协议类申报实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2018年两家公司签订《甲公司与乙公司201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根据分摊协议,乙公司在2018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甲公司扣除。2018年,乙公司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万元;甲公司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50万元。
请问2018年甲公司和乙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分摊申报?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乙公司201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4000×15%=6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万元,当年可以税前扣除600万元。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就是600万元)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即乙公司转移到甲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40%=240万元。
乙公司2018年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240=360万元;
乙公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50-600=150万元;
对于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甲公司来说,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甲公司的扣除限额,甲公司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甲公司201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50万元,当年可税前扣除15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50-150=100万元。
乙公司分摊到甲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40万元;
甲公司201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税前扣除总额=150+240=390万元。
申报表填报
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如下:
1.乙公司申报表填报
2.甲公司申报表填报
填表要点: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进行填报。
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金额。若表A105060第12行<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金额的绝对值。
分摊协议类申报实务
【案例】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B企业在2018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A企业扣除。假设2018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则B企业转移到A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50×40%=180(万元),而非240万元(600×40%);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0-450=150(万元),而非330万元(600-270)。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实务如表所示。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B企业)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600 |
2 | 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0 |
3 |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 600 |
4 | 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 3000 |
5 | 税收规定扣除率 | 15% |
6 | 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 450 |
7 |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 150 |
8 |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0 |
9 |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3>6,本行=0;3≤6,本行=8或(6-3)孰小值] | 0 |
10 |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3或6孰小值) | 180 |
11 |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0 |
12
|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3>6,本行=2+3 -6+10-11;3≤6,本行=2+10-11-9) | 330
|
13 |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 150 |
行次
|
项目
| 账载 金额 | 税收 金额 | 调增 金额 | 调减 金额 |
1 | 2 | 3 | 4 |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15+16+17+18 +19+20+21+22+23+24+26+27+28+29+30) | * | * | ||
16 |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 | * | 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