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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介绍(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时填写,不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无需填报。填报的内容是总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的分摊情况(需要注意,分摊的是境内的税额,不包括境外税额)。一般是总机构申报,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是不是需要申报要看当地税局的要求。

跨地区是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包括税局同意的其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下面我们看一下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原理:

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也就是说: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其中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