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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政策依据(A105060)

(1)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特殊行业的扣除标准为:

①30%扣除限额: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筹建期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在本表体现,可以参考《筹建期会计实务及报表填写》专题文档。

(2)扣除标准基数:上述“销售(营业)收入”=A101010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A101010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A105010第1行第1列“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A105010第23行第1列“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A105010第27行第1列“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收入”。

【延伸】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 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政策虽然没有明确能否作为广宣费的计提基数,经过总部老师和税局确认各地税局也是认可从事创投业务的企业将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了解】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财税[201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