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国居民企业光明公司201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31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X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Y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0万元;光明公司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光明公司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请问:2018年光明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按照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以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对于选择“不分国家(地区)不分项” 纳税人,也应分国家(地区)分别确认分支机构的亏损。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税务处理
光明公司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31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Y的当年度亏损额13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8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130-80=5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光明公司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光明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光明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310+120=430万元。
光明公司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50万元,允许光明公司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2018年光明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相关报表填报如下:

纳税人选择“分国家(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纳税人选择“不分国家(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案例】境内A公司,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分别设置了B、C分公司 ,假如当年A公司盈利160万,B分公司亏损200万,C分公司盈利100万。
【解析】A公司境内、外实际盈利=160+100-200=60>0,产生非实际亏损。
非实际亏损额=160,可无限期弥补;实际亏损=200-160=40,可以在以后连续的5年内弥补,若A公司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在以后连续的10年内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