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填报说明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净额不等于0的情况。
(1)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会计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3)税会差异
税法一般规定不能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动而调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税法上并不确认上述损益。也就是说,资产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法上是不认可的,所以要进行纳税调整。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如果第1列>0,说明会计上确认了收益,则要纳税调减;如果第1列<0,说明会计上确认了损失,则要纳税调增。
注:会计核算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为借方余额,表示损失,本栏“账载金额”填写负数;贷方余额表示收益,本栏“账载金额”填写正数。
4.6.2 案例解析
【案例一】甲公司为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当日开发完成的一栋精装修的写字楼自当日起经营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0年。该写字楼的造价为9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200万元。假设甲公司将该写字楼计入投资性房地产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解析: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开发完成写字楼并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9000
贷:开发成本 9000
2018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账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的 200万元,应做纳税调减,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7行如下: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 * | 2000000 | |
7 |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2000000 | * | 2000000 | |
45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2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