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要点和操作实务
【案例】甲公司主营业务为五金制造。2018年应付职工薪酬情况如下:
1.2017年度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65万元在2018年8月实际发放。
2.2018年度计提应付职工薪酬85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750万元,2019年1月发放80万元,剩余20万元在2019年5月15日企业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仍未发放。
3.由于财务人员疏忽,2018年有2名技术人员的实发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2名技术人员的工资总额为42万元。
请问: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如何填报?
税务分析: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2017年度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65万元在2018年8月实际发放,由于2017年没发放且已经过了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因此其不能在2017年税前扣除,但可以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对于这65万元甲公司应在2018年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2018年度计提的、2019年1月发放8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可以在2018年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甲公司在2019年5月15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剩余的20万元在2019年5月15日仍未发放,则不能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需要调增20万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甲公司2018年有2名技术人员的实发工资42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不能被视为是“合理工资薪金”,应该纳税调增。
申报表填报:
综上,2018年度甲公司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应为8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65+750+80=895万元;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95-42=853万元;应纳税调减3万元。
201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如下:

特别提示:
1、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
2、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金额。
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工资薪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要点和操作实务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
填报要点: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案例】税务机关在对一家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17年度终了时将“应付职工薪酬”余额50万元(当年计提550万元,实际发放500万元)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并于2018年1月发放10万元,4月初企业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任何纳税调整。2018年5月发放20万元,6月发放2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视为实际发放,可以在当年度内全额扣除。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①2017年计提应付职工薪酬550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550
②2017年发放职工薪酬50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550
贷:银行存款等500
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 50
③2018年1月(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2017年职工薪酬1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10
贷:银行存款等10
④2018年5月(汇算清缴结束后)发放2017年职工薪酬2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 20
贷:银行存款等20
⑤2018年6月(汇算清缴结束后)发放2017年职工薪酬2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工资 20
贷:银行存款等20
2018年4月初企业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税务处理:2018年4月初企业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4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2018年5月实际发放20万元,除非在汇算清缴截止前(2018年5月31日前)重新办理更正申报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否则不能作为2017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2018年6月实际发放20万元,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截止后(2018年5月31日),不能在2017年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可以在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并进行纳税调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实务如下表所示。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7年)A105050
行次
|
项目
| 账载 金额 | 实际发生额 | 税收规 定扣除率 |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税收 金额 | 纳税调 整金额 |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
1
| 2
| 3
| 4
| 5
| 6 (1-5) | 7 (1+4-5) | ||
1 | 一、工资薪金支出 | 550 | 510 | * | * | 510 | 40 | * |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2018年)A105050
行次
|
项目
| 账载 金额 | 实际发生额 | 税收规 定扣除率 |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税收 金额 | 纳税调 整金额 |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
1
| 2
| 3
| 4
| 5
| 6 (1-5) | 7 (1+4-5) | ||
1 | 一、工资薪金支出 | 0 | 40 | * | * | 40 | -4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