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加油充值卡,能否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使用加油充值卡(或加油凭证)实际加油之后,可以凭回笼记录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
中石化:
1、增值税普通发票:充值时开具(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后期不再换开,凭充值发票和消费记录(如小票)税前扣除。
2、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值时不开发票,需要在办理单位卡时进行增值税发票备案(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开票信息),后期可凭加油记录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石油:
1、增值税普通发票:办卡时可选择“充值开发票”或“消费后开发票”;第一种在充值时一次性全额开具,第二种在后期每次消费时开具消费金额的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中石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