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一般纳税人仍然可以按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30日之后只能凭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进行抵扣。
2、企业所得税:目前没有政策明确作废通行费发票,所以取得通行费发票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Copyright 亿企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沪ICP备1601645号-7
沪公网安备 310115020080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