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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事项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以及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及附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应报送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1份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1份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1份


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1份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待遇的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还应报送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详见“企业及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报告”事项)。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4.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