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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事项描述】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谈判,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相互协商内容包括:

(一)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

(二)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见附件)

1份


2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

1份


【办理渠道】

企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应当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有关说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认为资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资料。

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主管当局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国家税务总局收到正式来函后,认为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的,可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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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提供资料,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有关事项的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相关规定。

【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