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描述】
符合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 1份 | |
2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 1份 | |
3 |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 1份 | |
4 |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 1份 | |
5 |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 1份 | |
6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 1份 | |
7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1份 | |
8 |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层报省税务机关确认。省税务机关认定结果后10日内向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3.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