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事项描述】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见附件) | 2份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3.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4.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5.国税发[1998]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6.国税发[20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附件【北京地区适用,其他地区参考】: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