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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的决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企业应该设置“利润分配”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利润分配”科目下应当分别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利润分配的顺序依次是:

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③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主要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年利润”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转作股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4)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例14-4】丙企业20×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300000元,本年实现净利润1100000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10000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2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结转本年利润,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本年利润11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00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10000

                   ——应付现金股利120000

  贷:盈余公积110000

        应付股利12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30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10000

                     ——应付现金股利1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