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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安全费、维简费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1.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应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3.会计处理(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比照以下规定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会计分录:

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

发生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一次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4.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以上规定执行。

【例】某煤矿企业2011年4月底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的账面余额60万元,2011年5~12月计提安全生产费10万元,累计使用12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20万元,11月购置安全生产设备价值100万元,企业一次性冲减了专项储备,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费用化支出20万元直接冲减专项储备结余,会计税务处理一致;

资本化支出100万元,其中40万元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余额,60万元部分当年折旧0.5万元(按10年不考虑残值)冲减5~12月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差额9.5万元(10-0.5)纳税调增。

★特别注意:2011年4月底专项储备有结余的,5月1日以后购置的安全、维简设备可以全额一次性冲减专项储备,余额用完以后,新购置的安全、维简设备,只能将按规定计提的折旧额冲减2011年5月1日以后提取的安全、维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