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