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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行为是否适用统借统还业务?

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统借统还业务的主体为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且该企业集团应当按规定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证。因此,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拨给子公司使用并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是否适用统借统还,应以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前提。

注意事项:

1、基础:企业集团。

统借统还中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界定,企业集团不等于集团公司。

2、资金来源:向金融机构借款,对外发行债券。

3、营改增后扣除凭证:营改增前因为不征税所以可以没有发票,凭收据利息分割单即可,营改增后需要凭发票入账,虽然统借方收到利息免增值税,但免税并不影响他开具免税的发票。

4、利率:不高于向金融机构价款利率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低于和等于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