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需要关注的项目:
(1)纳税人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会议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②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③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2)外购礼品、纪念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自制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对外赠送,对企业产品、形象有宣传作用的,可计入业务宣传费。
(3)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住宿费,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
(4)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