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例】2016年1月A公司以200万元投资B公司,占30%,B公司盈利200万元,2017年5月份宣告分配股利5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60(200×30%=60)
贷:投资收益60
借:应收股利15
贷: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L5
借:银行存款15
贷:应收股利L5
持有期间盈利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不认可,调减收入60;分配股利会计减少账面价值,税法确认收入,调增收入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