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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如何税务处理?

从会计的角度出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会计上应当按照销售处理,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从税法的角度出发,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产品所有权属发生改变,应按照自产产品的同期市场售价计算销售收入,并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现行规定来看,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不存在财税差异,即都按照销售进行处理。

【例】煤炭企业将自产的煤发给员工做福利,假定成本30000元,公允价400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