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待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注:台账可参照以下格式设置: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
单位名称: 当前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记账凭证编号 | 所属不动产(在建工程) | 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 核销 | 备注 | ||||||||||
名称 | 进项 是否 可抵 | 发票 编号 | 发票 品名 | 开票 日期 | 含税 发票 金额 | 其中 | 首期 抵扣 进项 | 待抵 扣进 项 | 待抵 扣进 项可 抵扣 年月 | 累计 已抵 扣进 项 | |||||
采购 成本 | 税率 | 进项 税额 | 60% | 40% | |||||||||||
首期: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丁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日、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