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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相关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待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注:台账可参照以下格式设置:

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

单位名称:                       当前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记账凭证编号

所属不动产(在建工程)

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核销

备注

名称

进项

是否

可抵

发票

编号

发票

品名

开票

日期

含税

发票

金额

    其中

首期

抵扣

进项

待抵

扣进

待抵

扣进

项可

抵扣

年月

累计

已抵

扣进

采购

成本

税率

进项

税额

60%

40%
















首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丁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日、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