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0%。
计算抵扣额时按金额×10%计算,例如,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甲手上取得专票,票面金额100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这时候,A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10%=100元,而不是1030×10%。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实际上由于农业生产者出售农产品免税,这里的买价与销售发票上价是不存在价税合计的,只有价而无税,因此也不存在像上面那样价税分离后计算抵扣的问题。
4.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