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通常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
1.外购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这是因为,企业发生的这项业务,实质上可以区分为两项业务:一项是购买无形资产;另一项业务实质上是向销售方借款。因此,所支付的货款必须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采用现值计价模式,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2.外购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对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所确认的初始成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由此可见,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对于接受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缴纳的契税,属于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会计上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税法上也应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1.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无形资产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其特点在于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阶段相对研究阶段而言,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例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等。
2.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内部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3.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计量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对于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4.研究开发费的财务处理
财务处理原则: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如果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当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具体账务处理: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5.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②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