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缴申报
1.涉及的主要表单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属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才享受的(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所得税时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事项。而新购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属于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享受事项,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享受该项优惠。具体见表5-4。
表A200000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填报。
表5-4
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 次 | 项目 | 资产 原值 | 本年累计折旧(扣除)金额 | ||||
账载折旧金额 |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 | |||
1 | 2 | 3 | 4 | 5 | 6(4 -3) | ||
1 |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2+3) | ||||||
2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
3 |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4 |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 ||||||
5 | 合计(1+4) |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目前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本表。
2.设计目的
设计表A201020的主要目的是: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以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
(2)实施减免税核算。对本年度内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核算其减免税情况。
3.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优惠政策时,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税收折旧,是指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一般折旧,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不一致的,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增(相关事项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但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当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同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
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的,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3)本表第5列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
(4)以前年度开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若该固定资产本年符合第(1)条原则,应继续填报本表。
4.行次填报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表A201020第1行“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3行。
表A201020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表A201020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2)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表A201020第5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4行。
5.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资产原值。
表A201020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账载折旧金额。
表A201020第2列“账载折旧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3)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账载折旧金额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表A201020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5)纳税调减金额。
表A201020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
表A201020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二)汇算清缴申报
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扣除优惠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2行(资产折旧、摊销)和《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具体见表5-5。
表5-5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资产 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 旧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 | * | ||||||||
2 | 所有固定 资产 | (一)房屋、建筑物 | * | * | |||||||
3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 | * | ||||||||
4 |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 | * | ||||||||
5 |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 | * | ||||||||
6 | (五)电子设备 | * | * | ||||||||
7 | (六)其他 | * | * | ||||||||
8 |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 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 * | ||||||||
9 |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
10 |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11+12+13) | * | |||||||||
11 | 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 | * | |||||||||
12 |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 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 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 | |||||||||
13 | 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 * | |||||||||
14 | (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 | * | |||||||||
15 | (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 | * | |||||||||
16 | (六)外购软件折旧 | * | |||||||||
17 | (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 | * | |||||||||
18 |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19 +20) | * | * | ||||||||
19 | (一)林木类 | * | * | ||||||||
20 | (二)畜类 | * | * | ||||||||
21 | 三、无形资产(22+23+24+25+26+27+28 +30) | * | * | ||||||||
22 | (一)专利权 | * | * | ||||||||
23 | (二)商标权 | * | * | ||||||||
24 | (三)著作权 | * | * | ||||||||
25 | (四)土地使用权 | * | * | ||||||||
26 | (五)非专利技术 | * | * | ||||||||
27 | (六)特许权使用费 | * | * | ||||||||
28 | (七)软件 | * | * | ||||||||
29 | 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 | * | |||||||||
30 | (八)其他 | * | * | ||||||||
31 | 四、长期待摊费用(32 +33 +34 +35 +36) | * | * | ||||||||
32 |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 * | ||||||||
33 |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 | * | ||||||||
34 |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 | * | ||||||||
35 | (四)开办费 | * | * | ||||||||
36 | (五)其他 | * | * | ||||||||
37 | 五、油气勘探投资 | * | * | ||||||||
38 | 六、油气开发投资 | * | * | ||||||||
39 | 合计(1+18+21+31+37+38) | ||||||||||
附列资料 | 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 * | * | ||||||||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反映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情况。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账载金额的填报
表A105080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表A105080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表A105080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2.税收金额的填报
(1)资产计税基础。
表A105080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税收折旧额。
表A105080第5列“税收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对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对应的“税收折旧额”,填报享受各种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当年享受加速折旧后的税法折旧额合计。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即对于本年度某些月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其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某些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一般折旧额的,仅填报税法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月份的税法折旧额合计。
(3)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表A105080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本列仅填报加速后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折旧额对应月份的金额。
(4)加速折旧统计额。
表A105080第7列“加速折旧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
(5)累计折旧、摊销额。
表A105080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纳税调整金额
表A10508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的余额。
表A105080第2行至第7行、第19行至第20行、第22行至第28行、第30行、第32行至第38行,根据资产类别填报对应的行次。
4.表间关系
表A105080第39行第2列填入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将表A105080第39行第5列填入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若第39行第9列≥0,将第39行第9列填入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39行第9列<0,将第39行第9列的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5.固定资产折旧的填报
表A105080第8行至第17行、第29行:用于填报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分类填报各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情况。
表A105080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重要行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情况。该行次不填报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以上两个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
表A105080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表A105080第10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扣除金额。本行=第11+12+13行。
表A105080第11行“1.单价不超过100万元专用研发设备”:填报“重要行业”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和“重要行业”以外的企业,对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
表A105080第12行“2.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生产共用设备”:填报“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其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
表A105080第13行“3.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填写纳税人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有关情况。
表A105080第14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有关情况。
表A105080第15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写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关情况。
表A105080第16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写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有关情况。
表A105080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
表A105080第29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写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的有关情况。
表A105080附列资料“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写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列示享受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及调整情况在本表第1行至第39行按规定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