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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税前扣除税会差异协调与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按照会计要求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不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折旧提足后,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已没有会计折旧,但由于前期已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也就是说,税收与会计之间差异部分已实际进行了会计处理,因此,应当准予将前期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后期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这样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原则,也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不冲突。

(二)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应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这样处理将减少纳税调整成本,符合立法精神。

(三)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协调

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增。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进行纳税调增,并未税前扣除,所以,尽管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已经减少,但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未调整,仍可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这样处理,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

(四)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税会差异协调

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必考虑会计上是否已按加速折旧处理。

(五)油气资产折耗(折旧)税会差异的协议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的规定,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形成的开发资产,准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按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在采用产量法计提资产折耗的情况下,会形成税会差异,如果简单套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会导致折耗(折旧)得不到及时扣除,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