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软件适用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一)外购软件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二)加速折旧与摊销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该类优惠属于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才可(税会处理一致的,预缴所得税时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事项。汇算清缴后,纳税人需要准备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材料;⑤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