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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一、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对没有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

三、加计扣除的时点

(一)工资的加计扣除时点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与其他税收优惠以及亏损弥补的原理不同,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再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汇算清缴才能享受的优惠事项

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季(月)度预缴时不能享受优惠: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③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⑤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⑦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⑨(存在税会差异)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六大行业、四个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