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与2016年以前执行的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
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除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换言之,从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2.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以及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3.明确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规定精神,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4.取消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根据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因而,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5.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调整后的政策,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账简化得多,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6.减少审核程序
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必须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自行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在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就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税收管理等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套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制度体系。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简称研发费加计扣除,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
研发费用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要根据财务会计核算规定来划分。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方法计算加计扣除: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分清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如果构成无形资产的,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要按照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优惠政策。
(三)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核定征收企业不可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五)创意设计活动可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第4项的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的精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特别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创意设计活动”虽纳入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此类“创意设计活动”都属于了研发活动。
(六)加计扣除可以形成或扩大企业亏损
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亏损的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根据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逻辑关系,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优惠、加计扣除都可以形成、扩大企业的亏损,形成的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个年度的所得弥补。根据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因而,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七)符合条件未享受可追溯3年享受优惠
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即从2016年纳税年度开始及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纳税人发生的符合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而未及时享受的研发费用支出,在费用发生年度起3年内可履行备案手续后追溯享受。
(八)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不存在税会差异
税收上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九)研发失败也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首先,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其次,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最后,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地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加计扣除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
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