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预缴申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时,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具体填报见表2-7。
表2-7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预缴 方式 |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 ||||||
企业 类型 | □一般企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 ||||||
预缴税款计算 | |||||||
行次 | 项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
1 | 营业收入 | ||||||
2 | 营业成本 | ||||||
3 | 利润总额 | ||||||
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 | 减:不征税收入 | ||||||
6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 ||||||
7 | 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 ||||||
8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9 | 实际利润额(3+4-5-6-7-8)\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 ||||||
10 | 税率(25%) | ||||||
11 | 应纳所得税额(9×10) | ||||||
12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 ||||||
13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4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
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 |||||||
16 | 总机构填报 | 总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7+18+19) | |||||
17 | 其中:总机构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15×总机构分摊比例____%) | ||||||
18 | 财政集中分配应补(退)所得税额(15×财政集中分配比例____%) | ||||||
19 | 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分摊所得税额(15×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____%×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____%) | ||||||
20 | 分支机构填报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 | |||||
21 | 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附报信息 | |||||||
小型微利企业 | □是□否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是□否 | ||||
高新技术企业 | □是□否 |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 □是□否 | ||||
期末从业人数 | |||||||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A200000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本行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具体填报见表2-8。
表2-8
行次 | 项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1 | 一、免税收入(2+3+6+7+…+15) | |
2 |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3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
4 |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5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6 |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7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8 |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9 | (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0 | (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1 | (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2 | (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3 | (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4 | (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15 | (十二)其他 | |
16 | 二、减计收入(17+18+22+23) | |
17 |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18 |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19 +20+21) | |
19 |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20 |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21 |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
22 |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
23 | (四)其他 | |
24 | 三、加计扣除(25+26+27+28) | |
25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26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27 |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
28 |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
29 | 四、所得减免(30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
30 |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1+32) | |
31 | 1.免税项目 | |
32 | 2.减半征收项目 | |
33 |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34 |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35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36 | (五)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37 | (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
38 | (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39 | (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
40 | (九)其他 | |
41 | 合计(1+16+24+29) |
A201010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优惠情况。表A200000各行次填报的金额均为本年累计金额,即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本年累计减免金额。按照目前税收政策规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享受,第24、25、26、27、28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填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3+4-5行减本表第1+16+24行大于零时,可以填报本表第29行至第40行。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填报表A201010第一部分(第1行到第15行),其中表A201010第1行“一、免税收入”: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即第1行=第2+3+6+7+…+15行。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表A201010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A201010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包括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情况。
A201010第4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A201010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9行“(六)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0行“(七)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8.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1行“(八)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9.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2行“(九)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0.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3行“(十)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1.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14行“(十一)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2.其他
第15行“(十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