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策规定
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经过的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越复杂,重复征税程度越严重。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经济性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做法。
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购买股票,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投资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投机收益,这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可列为免税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应将下列主要资料留存备查:①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②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③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④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二)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简称)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项优惠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需将下列主要资料留存备查:①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②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③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三)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简称)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优惠事项。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①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②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
(四)免税收入优惠的申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涉及的主要表单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3行到第5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和主表A100000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
具体见表2-11、表2-12。
表2-11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金额 |
1 | 一、免税收入(2+3+6+7+…+16) | |
2 |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
3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
4 |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
5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
表2-12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行 次 | 被投资企业 | 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投资 性质 | 投资 成本 | 投资 比例 |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 | 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 | 合计 | ||||||||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 | 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 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 |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 享有部分 | 应确认的 股息所得 |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 | 减少 投资 比例 | 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 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 | 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 应确认的股息 所得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8与9孰小) | 11 | 12 | 13(4×12) | 14(11- 13) | 15 | 16 (14与15孰小) | 17(7 + 10 +16)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合计 | ||||||||||||||||
9 | 其中:股票投资一沪港通H股 | ||||||||||||||||
10 | 股票投资一深港通H股 | ||||||||||||||||
企业取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金额,填入表A107010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中,该行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表A107010第4行“其中: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股票投资一沪港通H股行的合计金额)。
表A107010第5行“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股票投资一深港通H股合计金额)。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该表系二级附表,是一级附表A107010的附表,通过表A107010填入主表A100000中的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相关信息的填报如下:
(1)被投资企业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
表A107011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为准确反映纳税人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情况,《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增加“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列次。该列填报被投资企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2)投资性质的填报。
为区分纳税人享受本项优惠政策类型,重新划分了“投资性质”的类别,分为:直接投资、股票投资(不含H股)、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并增设第9行“股票投资一沪港通H股”和第10行“股票投资一深港通H股”,用于核算纳税人享受深港通、沪港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
因而,表A107011第3列“投资性质”:按选项填报:①直接投资;②股票投资(不含H股);③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④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③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深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④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3)投资成本与投资比例。
表A107011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表A107011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表A107011第17列“合计”:填报第7(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金额)+10(被投资企业清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16(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列的合计金额。即:第17列=第7+10+16列。并将第8行第17列填入表A107010第3行。将第9行第17列填入表A107010第4行。将第10行第17列填入表A107010第5行。
2017年版申报表填报说明,将2014年版表A107011“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列“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将2014年版表A107011“减少投资比例”列:“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