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都会认为只要购买国债就是免税的,其实这种理解是简单的、片面的。我们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处理。今天我们通过以下例子来说明企业购买国债如何税务处理的问题:
一、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
i.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ii.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案例】例如:2018年1月1日,A公司以1000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0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0万元),期限两年,按年付息,票面利率为5%。2018年7月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给B,取得转让价款1100万元。A公司持有期间国债利息收入=1000万×5%×1/2=25万元,该项利息收入免税。综上所述,企业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二、国债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ii.国债转让收益(损失)的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即: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计算公式为:转让国债收益(损失)=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税费
iii.国债转让收益(损失)的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3.国债成本的税务处理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企业购买国债后如果不打算继续持有,则应该在确认国债转让收入(应税收入)的同时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收入)。
【案例:转让国债免税利息计算】
案例一:单次购买国债并转让
甲公司2018年1月1日以1000万元购买面值1000万元的国债,国债年利率5%。甲公司在2018年9月1日以1050万元价格转让(假设购买与转让时均无其他税费),那么,转让国债所得与国债利息收入是多少?
国债利息收入=1000X5%X9/12=37.50(万元)
转让国债所得=1050-1000-37.50=12.50(万元)
案例二:多次购买国债并转让
甲企业多次购买国债,分别为2018年1月1日以1020万元购买面值1000万元国债G01、2018年2月1日以320万元购买面值300万元国债G02、2018年3月1日以2100万元购买面值2000万元国债G03。
2018年7月1日,甲企业转让面值为1500万元A国债,取得2000万元收入,转让过程中发生手续费50万元;A国债票面年利率4%,到期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假设甲公司按先进先出法确定转让成本。那么,甲企业转让国债所得与国债利息收入是多少?
【解析】
项目 | 说明 | 计算结果 |
①持有天数 | G01持有天数181天 G02持有天数150天 G03持有天数122 | =(181+150+122)÷3=151(天) |
②转让成本 | G01成本1000万元 G02成本300万元 G03成本200万元(1500万-1000万-300万) | =1020+320+2100×(200÷2000)=1550(万元) |
③国债利息收入 | =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 1500×(4%÷365)×151=24.82(万元) |
④国债转让收益 |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 =2000-1550-24.82-50=375.18(万元) |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需将下列主要资料留存备查:①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②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③“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④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四、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与国债利息免税
税法与会计差异(以下简称税会差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国债投资的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和时间。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在约定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并且按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上在持有期间不确认利息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收入时,企业所得税上应按持有期间应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先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将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收入条件,再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综上,作如下总结。
国债 | 收入确认时间 | 税费 | |
利息收入 | 投资持有 | 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① 企业所得税,免 ② 增值税,免 |
转让时 | 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 ① 企业所得税,免 ② 增值税,免 | |
转让收入 | 未到期转让 | 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 ① 企业所得税,不免 ② 增值税,不免 |
到期兑付 | 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 ① 企业所得税,不免 ② 增值税,不免 |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债转让收入的税务处理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的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规定[即: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计算公式为: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税费
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的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国债成本的税务处理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案例:转让国债免税利息计算】
甲企业多次购买A国债,分别为2018年1月1日以1010万元购买面值1000万元国债、2018年2月1日以305万元购买面值300万元国债、2018年3月1日以2040万元购买面值2000万元国债。
2018年5月1日,甲企业转让面值为1500万元A国债,取得2000万元收入,转让过程中发生手续费50万元;A国债票面年利率4%,到期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要求:计算转让国债所得与国债利息收入。
【解析】
如果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018年5月1日,甲企业转让面值为1500万元的A国债,持有天数=(121+90+61)÷3=91(天)。
假设该企业按先进先出法确定转让成本,转让成本=1010+305+2040×(200÷2000)=1519(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1500×(4%÷365)×91=14.96(万元);国债转让收入=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购买国债成本-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2000-1519-14.96-50=416.04(万元)。
(四)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预缴享受优惠事项。纳税人完成汇算清缴后需将下列主要资料留存备查:①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②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③“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④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税会差异纳税调整与国债利息免税
税法与会计差异(以下简称税会差异)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国债投资的利息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和时间。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在约定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作为利息收入构成收入总额,但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并且按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时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企业所得税上在持有期间不确认利息收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收入时,企业所得税上应按持有期间应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因此在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先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将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收入条件,再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进行免税收入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