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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总发[1998]36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总发[1998]36号                           1998-04-16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各分行,请速转发所属,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分行对辖内已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进行清理、检查,按照《办法》规定规范管理,按时向总行报告业务情况。

二、各分行要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发展规划,新开办的保管箱业务,要按《办法》规定报总行审批。保管箱开办申请报告定于每年3月31日前由分行集中报到总行,1998年可延至6月30日前。

三、《办法》规定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各经办行要按规定做好保管箱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贵重物品、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等财物的服务性项目。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业务发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展保管箱业务的重点地区是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具备开办保管箱业务条件的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委托代理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设备购置

第五条 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必须经总行批准,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总行根据全国保管箱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全行保管箱业务发展速度及规模。

新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网点,由总行负责审批;已开办保管箱业务的网点扩大(减少)规模的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负责审批,报总行备案。

第七条 凡申请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保证保管箱业务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申请报告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内容包括:

一、根据拟开办网点所在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及当地保管箱业务情况(附表一)等因素,测算保管箱业务拟开办规模,设计规模不得少于5,000箱,初期设备规模不得少于3,000箱;

二、业务成本分析及出租率分年实现目标预测;

三、库房建造情况和拟配备设备型号、规格的说明;

四、业务人员配备、培训和安全保卫措施;

五、制定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第八条 保管箱设备的选购,由总行统一管理。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购置保管箱设备。

第九条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拥有的保管箱设备调剂使用,盘活资产。

第三章 保管箱库房管理及柜台服务

第十条 保管箱库房的建造规模,应结合本行及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建筑设计标准及安全设施配备应严格按照建总发字[1994]第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保管箱库房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由各级保卫部门负责。

一、营业时间要配备专职保卫人员;

二、保证保管箱库安全防范设备正常运转;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管箱库。

第十二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配备足够的专门从事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并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第十三条 保管箱工作人员应由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经过岗位培训的同志担任。从事保管箱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保管箱营业室应张贴《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附件二)及保管箱收费标准,营业柜台上应摆放有关的业务资料和箱体实物样品,做好保管箱业务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保管箱业务是建设银行对外服务的窗口之一,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单位领导要把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努力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四章 保管箱业务范围及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 租用保管箱的客户可以是个人、单位或社会团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的租用人或租用人的被授权人。

第十七条 个人租用保管箱,可授权一人与其共用。

第十八条 保管箱业务应严格执行下列操作要求:

一、租箱手续。

(一)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

租用人如委托授权他人与其共用时,应持被授权人身份证件至经办行办理委托授权手续(参考格式之一、之二)。

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租用保管箱应出具指定代理人公函;

(二)申请人须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租用规则》(附件三),并填写“租箱申请书”(参考格式之三)一式两份;

(三)经办行对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一份交由申请人收执,一份留存并办“保管箱租用人资料卡”(参考格式之四);

(四)经办行按规定向租用人收取保证金和租金,并分别开具收据;

(五)经办行向租用人提交事先密封好的保管箱钥匙两把,由租用人当面拆封、核对、收执。

二、开箱手续。

(一)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每次开箱前需填写“保管箱开箱书”(参考格式之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二)经办行核对开箱书、资料卡、身份证件及是否授权或终止授权,对开箱人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由持保管箱公锁钥匙的开箱员领进保管箱库。开箱员将公锁开启后应立即离开该箱位,由租用人自主存取物品;

(三)租用人未予授权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开箱时,必须补办授权手续;如无法补办授权手续,必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须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

(四)当日开箱情况应全面登记在“保管箱开箱登记簿”(参考格式之六)上,以便备查。

三、续租手续。

(一)保管箱租期按年计算;

(二)租用人交清下期租金后,即可继续租用该保管箱。

四、退租手续。

(一)租用人退租保管箱,应填写“保管箱退租书”(参考格式之七),退还钥匙,结清费用后办理退租;

(二)租用人在租期内要求换租箱位,必须同时办理退租手续和租箱手续。

五、挂失手续。

(一)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因印鉴、钥匙丢失申请挂失的,必须来行办理挂失手续,填写“保管箱印鉴、钥匙挂失申请书”(参考格式之八),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二)经办行根据留存资料对挂失申请、挂失人身份进行审核,同意受理后即冻结开箱7天;

(三)7天后,在租用人交清所需费用后,经办行予以办理更换印鉴或凿箱、换锁。

六、凿箱手续。

(一)租用人因钥匙丢失申请凿箱的,由经办行统一安排,凿箱时租用人必须到场;

(二)因租用人逾期而凿箱的,经办行应与公证机关(县级以上)联系,办理公证凿箱手续,箱内所有财物按租箱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三)一般情况下,凿箱应在营业时间外进行;

(四)凿箱后要及时修复,保持箱体设备完整。

七、其他。

(一)库房钥匙和密码必须分别设专人掌管,两人会同方可启闭大门;

(二)未出租保管箱钥匙、备用锁及匙坯应由专人登记保管,建立出入库制度。保管人不得兼任开箱员;

(三)保管箱业务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相互不得兼任;

(四)租用人资料要妥善保管,退租后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保存期满后由保密部门监督销毁;

(五)报废的保管箱设备配件,由保卫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章 租金及保证金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保管箱应收取租金与保证金。租金按年计收;保证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交付,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银行凿箱等费用,保证金待租用人退租手续办清后退还租用人。

第二十条 租金和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各一级分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保管箱业务会计核算应严格按总行《保管箱业务会计核算手续》(附件一)办理。

第六章 各级行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各级行应根据工作需要,确立相应的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十三条 总行职责:

一、委托代理部是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二、负责全行保管箱业务新开办网点审批,已开办保管箱网点开办规模变化备案工作;

三、负责全行保管箱设备购置工作;

四、掌握全国保管箱业务发展和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检查、指导全行保管箱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行职责:

一、按照总行要求,认真做好辖内保管箱业务的组织、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掌握本地区保管箱业务发展和需求情况,负责拟开办网点的审查上报工作,做好辖内保管箱设备调剂使用工作;

三、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保管箱规章制度,监督有关经办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四、考核、督促有关经办行做好服务工作,提高租箱率;

五、定期向总行报告保管箱业务情况(附表二),完成总行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职责:

一、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保管箱业务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保管箱库安全;

三、做好保管箱业务宣传和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租箱率;

四、保护租用人正当权益,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五、加强保管箱库安全检测系统的管理,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十六条 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因审理或查处案件的需要,依法要求银行提供司法协助时,保管箱业务经办人员应要求来人出示本人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证明,将来人介绍到行内法规或保卫部门。法规或保卫部门核实来人身份,查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文件无误后,通知保管箱业务主管领导,予以提供以下司法协助:

一、查询。来人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查询被调查人是否租箱及租箱情况;

二、查封。来人出示“协助查封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办理封箱;

三、开启。来人出具“协助调查取证通知书”,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开启保管箱,对箱内物品查验登记后,冻结封存。来人出具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经办人员可协助其开启保管箱,对箱内物品查验登记后,按判决书规定办理。开启如需凿箱,应在营业时间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办理司法协助后,应将全部协助事实作出书面记载(参考格式之九),由司法机关执行人员签字后,与其他有关文件一并归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后,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保管箱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为规范保管箱业务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核算手续》,现将有关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如下:

一、保管箱柜台领取备用金的处理

(一)单设办理现金收付的保管箱柜台,根据业务量确定备用金限额,在初办业务或每年年初领取备用金用以保证日常退租保管箱时支付款项的需要。办理借款时,填制借款凭证,经费会计作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保管箱备用金

贷:现金——经费现金户

(二)每年年终保管箱部门向经费会计办理还款,填还款凭证,经费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经费现金户

贷:其他应收款——保管箱备用金

(三)每天日终(或定时)将当天保管箱业务发生的收取、退还的现金向出纳部门办理缴存或提取,保管箱备用金余额每天保持不变。

二、租用保管箱时的处理

保管箱柜台经办人(以下简称柜台人员)收取租用人保证金和租金,填制“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附式一)一式三联和“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保证金收据”(附式二)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租金收据和保证金收据的第一联均作租箱申请书附件与租箱申请书专夹保管,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分别作租金和保证金的转账贷方凭证,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款时,下同)

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户

贷:其他应付款——保管箱保证金户

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后,柜台经办人登记“保管箱租箱、退箱登记簿”(附式三)。

三、续租和退租的处理

租用人续租时,经保管箱柜台经办人审核受理、取出原资料卡加盖“续租”戳记续用,另填制保管箱租金收据向租用人收取续租租金。

租用人在租约到期需要退租或因故提前退租时,柜台经办人根据其填制的保管箱退箱书,登记“保管箱租箱、退箱登记簿”,并从租箱申请书专夹内取出原留存的保证金收据第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交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支付的,同时加填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保证金收据第一联作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贷方记账凭证,一联特种转账凭证作退租人收款通知。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保管箱保证金户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退租人(转账支付时)

四、更换印鉴和挂失的处理

租用人因更换印鉴或丢失钥匙办理挂失交纳费用时,柜台经办人应填制“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取时)

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户

五、凿箱或换锁的处理

(一)挂失凿箱或换锁。挂失期满,需要办理换锁或凿箱的租用人,凭“保管箱印鉴、钥匙挂失申请书”办理换锁或凿箱手续,交纳专用锁成本和换锁费用。

柜台经办人填制“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取时)

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户

贷:库存物资——保管箱专用锁

(二)非正常凿箱。非正常凿箱指因租用人逾期而发生的凿箱;司法执行凿箱;公证凿箱等。

保管箱柜台向会计部门提供非正常凿箱证明及按凿箱手续费金额和凿箱成本分别各填写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按凿箱手续费、成本之和填写一式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其中一联借方特转凭证作承租人扣款通知退保管箱柜台,余下一借两贷特转凭证分别作记账凭证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保管箱保证金户

贷:手续费收入——保管箱业务收入户

贷:库存物资——保管箱专用锁

六、滞纳金的处理

租用人因逾期交纳滞纳金时,柜台经办人填制“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取时)

贷:营业外收入——保管箱滞纳金收入户

七、赔偿金的处理租用人因损坏箱体、丢失钥匙交纳赔偿金时,柜台经办人应填制“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一式三联,并加盖“保管箱业务专用章”。第一联留存备查,第三联交由租用人收执,第二联交给会计部门记账,转账收款的,同时将收取的票据交会计部门办理收款。会计分录:

借:现金——业务现金户

或:××科目——××承租人存款户(转账收取时)

贷:营业外收入——保管箱赔偿金收入户

八、会计核算中其他事项

(一)转账收取租金或其他费用时,必须在款项收妥后发给钥匙或办理凿箱换锁。

(二)保管箱柜台对各种底卡应分别正常、逾期、非正常凿箱(指所有非承租人主动要求的凿箱)三种分别保管,并在底卡上有明显戳记,对非足额保证金(因各种非正常凿箱引起)在保证金底卡上备注栏内标明已扣收的各项费用,并在该底卡加盖“非足额保证金”戳记。各项登记簿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登记。每日终了将发生变动的保证金底卡与会计部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保管箱保证金户”发生额核对。至少每半个月对所有保证金底卡核打一遍,与会计部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保管箱保证金户”余额核对。

(三)会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保管箱柜台的各种底卡、登记簿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无到期未转入逾期存放。

2.保管箱的保证金的余额是否与会计部门金额一致。

3.收到的保管箱各种费用是否当天交到会计部门进行核算。

4.检查是否有未收取各项费用擅自租箱,或截留现金收取的各项费用。

(四)有条件使用计算机处理保管箱业务的会计部门,应将保管箱的明细核算纳入会计部门管理,在会计部门建立底卡和登记簿,定期与保管箱业务部门进行核对。保管箱明细核算纳入会计部门管理,可将“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和“保管箱保证金收据”改为四联式,增加的一联做会计部门底卡,核算方法不变。

附式:一 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收费凭证(见右侧付表)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章程

第一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财物、有价单证及重要文件等物品的服务项目。

第二条 租用保管箱的客户可以是个人、单位或社会团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的租用人或租用人的被授权人。

第三条 个人租用保管箱,可授权一人与其共用。

第四条 个人申请租用保管箱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租箱手续。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

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租用保管箱还需出具指定代理人公函。

第五条 租用人及被授权人(以下统称租用人)根据所租保管箱的规格大小交纳租金,并交存保证金。

保证金是客户的履约保证。

第六条 保管箱租期、租金按年计算。租金一律实行预交,租期内如遇价格调整,均按交付时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 保管箱钥匙分公钥、分钥两种,公、分钥共同使用方可开启保管箱。

分钥两把由租用人保管,公钥由银行负责保管。

第八条 租用人可以在银行营业时间内开箱存取物品。开箱时,租用人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保管箱钥匙,由银行确认身份后,方能进入保管箱库。保管箱开启后,箱内物品之存取及保管箱的锁固,均由租用人自行办理。

第九条 保管箱租用到期,租用人应及时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

第十条 租用人在结清各项费用、清除箱内物品、交还保管箱钥匙、办理退租手续后,银行将保证金返还租用人。

第十一条 租用人未予授权的人要求开箱时,必须补办授权手续;如无法补办授权手续,必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

如遇租用人死亡,继承人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向银行提出开箱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箱。

第十二条 租用人不得在所租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如租用人违反本条规定,银行有权停止开箱,并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此导致银行及第三者蒙受损失,租用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租用人不得自行将保管箱转让或转租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租用人所持保管箱钥匙或印鉴如有遗失或被窃,应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租用人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须及时通知银行。

第十六条 保管箱内存放物品因自然原因或自身变质、损坏,或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银行对保管箱库的安全负责。保管箱库内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为租用人保守秘密,保护租用人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外,银行拒绝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查封、开启租用人的保管箱。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租用规则

一、为加强保管箱业务的管理,保障租用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二、租用人应按本行要求填写租箱有关资料,预留签字或印章样本等。

三、租用人应按本行规定按期交纳租金和保证金。

租金一律实行预交,租期内如遇价格调整,均按交付时的价格收取;租用人中途退租,已交本期租金不予退还;租用人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按规定交纳滞纳金。

保证金在第一次租箱时一次交清,不计付利息。

四、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保管箱钥匙,填写开箱书,并签字或加盖印章。经本行核对确认后,方可进库开箱。

五、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易燃、易爆、易腐蚀、有异味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租用人违反本规定,本行有权停止开箱,并提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此导致的本行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租用人承担。

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行不予开箱。

(一)本行对租用人在开箱书上的签字或印章等有所疑问的;

(二)租用人未按期足额交纳租金或其他费用的;

(三)本行为保证自身、租用人和第三方的利益所必须的。

七、租用人在不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可按正常手续自主存入或取出物品。

保管箱的开启、锁固和存取物品,由租用人自行操作。因租用人操作不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八、租用人在保管箱内所存物件因自然原因或本身变质、损坏,与本行无关。由此导致的本行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由租用人承担。

九、保管箱租用期间如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用人的损失,与本行无关。

十、保管箱钥匙两把在租期内由租用人收执。租用人如遗失印鉴或钥匙,应凭本人身份证件立即向本行办理挂失手续。自挂失之日起,冻结开箱权7天,待本行调查确认后,租用人方可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或凿箱、换锁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

十一、租用人租箱期满,在结清费用、清除箱内物品、交还保管箱钥匙后,可凭保证金收据取回保证金。若有箱体损坏、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

十二、租用人未予授权的人要求开箱时,必须补办授权手续;如无法补办授权手续,必须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

如遇租用人死亡,本行在接到书面通知前仍视为有效人。接到通知后,其家属欲领取箱内存物,应凭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法院裁定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本行审核同意后,并需该箱物品之所有继承人到场(多个继承人委派一人办理的,应出具全体继承人授权文件)后,方可开箱、检看、登记、签字认定。保管箱退租结清后,方能领回箱内存物。

十三、租用人违反本规则第三条,欠交租金满12个月仍不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本行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所发生的凿箱修缮费、钥匙赔偿费、公证费及逾期滞纳金均由租用人负担。因凿箱损坏存物,责任由租用人承担。箱内物品由银行登记、开列清单后另行保存。公证凿箱后满12个月租用人仍未提取的,本行有权处置所存物品,所得价款优先偿付租用人应交费用,如有不足仍由租用人负担,本行有权追偿,多余款项租用人可在12个月之内领取,超过12个月由本行依法处置。

十四、租用人可授权一人以其名义处理开箱事宜。被授权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全面遵守本规则。被授权人违反本规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承担。租用人如终止授权关系或变更授权人,应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境外人士租用保管箱,应提供其在本行所在地的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等以便联系,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自行负责。

十六、租用人原身份证件、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变更,须及时通知本行,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自行负责。

十七、租用人如需在租期内更换印鉴,应先提出更换印鉴申请,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留印鉴,交纳手续费后办理更换手续。

十八、保管箱租期届满,租用人需继续租用的,应在租期届满前交纳下期租金;如不再租用,应办理退租手续。

保管箱租期未满,租用人如中途退租的,亦应办理退租手续。

十九、本行为租用人保守秘密,保护租用人合法权益。除法律规定外,本行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查封和开启保管箱之协助。

二十、在营业时间内若遇紧急情况,本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时,如要求租用人立刻离开保管箱库房,关闭库门等,租用人应予配合。

二十一、保管箱租金、保证金和各项费用标准由本行制定。

二十二、本规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表:一_____市保管箱业务情况表(见右侧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