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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6]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6]48号                    2016-09-30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ex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税率

1

ex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5%

2

ex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5%

3

ex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5%

4

ex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15%

5

ex

33049100

粉,不论是否压紧

15%

6

ex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

15%

备注: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2.仅对上表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商品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