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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上海市)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执行日期

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 [2015]17号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要按规定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三、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登记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中,本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己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前单位招用的本市户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五、本通知实施前本市相关文件中的本市“失业人员”指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

2015年

4月7日

有效期至

2019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