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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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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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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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24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332元。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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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按沪人社福发[2010]24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0.4.1
按沪人社福发[2011]28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11.4.1
按沪人社福发[2012]25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106元。2012.4.1
按沪人社福发[2013]15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13.4.1
按沪人社福发[2014]7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14.4.1
按沪人社福发[2015]19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15.4.1
按沪人社福发[2016]14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016.4.1
按沪人社规[2017]15号文规定,每人每月增加120元。201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