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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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己由 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 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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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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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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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
2015年 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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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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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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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费率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应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指导。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年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和变化以及浮动费率实施情况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2015年 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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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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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2013年 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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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6]3号 |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2016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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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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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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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己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调整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
2016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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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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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基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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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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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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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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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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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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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 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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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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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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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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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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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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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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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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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