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办法(上海市)
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6]46号
|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保综合减负”),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
2016年9月22日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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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 [2016]46号
|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W0以上的部分;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
2016年 9月22日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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