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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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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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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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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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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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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大力开展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已经实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地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
201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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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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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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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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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当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月份数按照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月份数确定。 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若医疗保险网上结算功能尚未开通,由本人先行垫付,次月凭有关资料到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待遇。 五、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参保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失业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六、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停止缴费手续。 |
2016年 7月1日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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