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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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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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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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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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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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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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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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纳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纳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
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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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府发[2017] 48号 |
从2017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2%调整为11.5%。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7.5%,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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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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