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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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内容摘要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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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沪人社农发 [2014]49号 |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从职保、镇保转入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含职保、镇保缴费年限)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继续按年缴费至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
2014年 12月1日
有效期至 2019年11 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