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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险”之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养老保险”之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执行日期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8年3月28日

 

 

 

 

 

 

 

 

 

标题及文号

内容摘要

执行日期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附件















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  府  发

[2015] 73号

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l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

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附件: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1×n)

÷N

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