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查出肝癌被降薪”这样一条消息,说的是在厦门一家台资物流公司工作了24年的尤先生因为被查出肝癌,单位每个月给他每个月1200元的病假工资,要知道他原来月薪是25000元。关于这条新闻,网上的评论也是两个极端。有人说,公司这样的做法太让人寒心了,有谁愿意为这样的公司服务?也有人说,毕竟单位没有开除他,还发给他1200元,也无可厚非。
病假工资给1200元真的合法吗?真的像公司说的那样只要给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合法吗?
关于我们所说的病假,正式的名称叫做“医疗期”。1994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这个文件,文件中规定了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时限。
那我们能享受多久的医疗期呢?下面这张图能说明问题。

一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疾病)经劳动局的批准,医疗期届满24个月后还能延长。说句题外话,我就从来没见过劳动局开过这个证明。
那么病假工资应该给多少呢?
目前全国通用的规定是这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现在很多企业认为病假工资只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给就不违法了。
但是还有一个规定可能很多人都忘了,就是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一个文件《劳动保险条例》,这个文件现在也是明确有效的,其中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中又规定,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 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按照这个规定,工作了24年的尤先生的医疗期前六个月工资就应该是拿全额工资25000元(不包含绩效奖励等),六个月之后应该每个月拿60%工资15000元。

关于网上计算病假工资的公式,并不适用于中国所有的地方。比如上海市就出台了《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病假工资给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标准是高于全国标准的,也由此可见当地政府至少在立法上是很有想法和作为的。而像江苏、山东这些号称经济强省的地区,仅仅写了一句“最低工资的80%”,就属于立法过程中都没有好好学习的表现。
撇开法律,我们谈谈人情。其实中国的企业是最不讲人情的。很多公司在员工健康的时候会和员工谈理想谈情怀,希望员工多做事少拿钱。一旦员工出现了意外,就要跟员工谈法律了,什么人情啊统统不讲。那位为公司打拼了24年的尤先生到了肝癌的时候换回了公司的“给你1200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符合哪里的规定。这种悲剧希望不要再发生到任何人的身上,但是如果不幸有那么一天,我们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去劳动仲裁就是最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