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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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类别 |
条件 |
补偿标准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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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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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劳 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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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方 协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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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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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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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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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者 提 出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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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单 位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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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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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者 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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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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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类别 |
条件 |
补偿标准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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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人 单 位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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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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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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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劳 动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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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性 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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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月工 资高于用人单位 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 工资是指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 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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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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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及文号 |
类别 |
条件 |
补偿标准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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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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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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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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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20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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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 号》 |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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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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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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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条件 |
补偿标准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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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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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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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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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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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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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者随 时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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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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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提前 三十 日书 面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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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 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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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 单位 随时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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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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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裁减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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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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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终 止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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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条件 | 补偿标准 | 执行日期 |
合 同 终 止
|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 |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 一般不超过劳动 |
20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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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