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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起征点)

亿企智库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五千元,并按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2019年1月1日起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区域性政策暂时还未修订。

问:西藏地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起征点是3500还是7500,听说西藏地区的是7500,想咨询下有没有正式的文件?

答:根据藏政发[2011]70号文件规定:(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及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二)企业及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一律按扣除限额扣除。具体扣除限额为: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上述限额标准扣除后,仍可扣除个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