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对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税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免税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