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免征额规定的税收筹划
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的标准从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扣除的数额。免征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纳税人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以其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规定数量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纳税人利用免征额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明确免征额的具体规定,以便制订最优纳税方案。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筹划
按照规定,纳税人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当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或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我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该国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的,应当在我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额;超过该国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该国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1】居民纳税人周某于2017年从甲国取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在甲国因任 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500美元(折合人民币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300元;因向某公司投资,取得该国股息所得3610美元(折合人民币24600元,已纳所得税折合人民币5740元)。
工资、薪金所得抵免限额=(5800-4800)×3%×12=360(元)
股息所得抵免限额=24600×2026=4920(元)
共计抵免限额=360+4920=5280(元)
由于周某在该国实际已纳税款604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因此不再补税,但超过限额的760元(6040-5280)可以在今后5年内从甲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如果2018年周某在甲国只有工资收入,而且金额与2017年相同,那么,工资收入应纳税额为360元,已纳税额为300元,应补税额为60元,可用上年度的“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补扣,这样,2018年就无须补缴税款,剩余700元(760-60)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在以后4年内补扣。
这里,进行税收筹划应当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才能让“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在5年内获得扣除,以充分削减在我国境外缴纳的超过抵扣限额的高税负。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实现这一税收筹划目标:(1)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必须继续从该国取得应税收入,而且来自该国的所有应税收入的已纳税额之和小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获得抵扣;(2)如果纳税人在某个国家只有一项收入来源,而且该项收入来源在该国的已纳税额超过了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这种情况只会使“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越来越多,除非该国税制变化(降低税率)或者我国税制变化(提高税率),否则,永远不能扣除;(3)以后年度来源于该国的各项应税收人中又增加了其他应税项目,这些应税项目在该国的税负低于我国;(4)以后年度来源于该国的应税收入中,减少了一些应税项目,这些应税项目在该国的税负高于我国。
在运用国外已纳税额的抵扣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重时间;同时,纳税人进行抵扣的必须是在同一个国家取得的所得,不得在各个国家取得的不同所得之间相互抵扣。
(三)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按照国际惯例,为了鼓励高收入者对公益和教育事业做贡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一政策规定实际上是允许纳税人将自己对外捐赠的一部分改为由税收来负担。其立法宗旨就是引导纳税人的捐赠方向,将其引入公益、救济性质,从而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对于个人来说,可以通过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名义将一部分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达到抵免一部分税收的目的。
1.利用捐赠途径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选择捐赠途径即选择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捐赠。为防止纳税人随意捐赠、虚假捐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捐赠人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捐赠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尽可能地通过国家明确的部门或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并要求这些部门或社会团体开具适当的票证作为捐赠的证明。
【案例2】某大学教授取得稿酬30000元,决定将其中的20000元用于捐赠。
方案一:假如该教授将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给灾区,将10000元直接捐给受灾者。
捐赠扣除限额=30000×(1-20%)×30%=7200(元)
应纳税额=[30000×(1-20%)-7200]×20%×(1-30%)=2352(元)
方案二:假如该教授将100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给灾区,将10000元通过省教育厅捐给农村义务教育事业。
捐赠扣除限额=30000×(1-20%)×30%=7200(元)
应纳税额=[30000×(1-20%)-7200-10000]×20%×(1-30%)=952(元)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对捐赠对象和捐赠途径进行了选择,尽管捐赠数额相同,但该教授捐赠后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差1400元(2352-952)。
2.利用分期捐赠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捐赠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当个人进行较大数目的捐赠时,捐赠超过扣除限额可能会面临既要捐赠又要纳税的尴尬。对此,纳税人可以选择捐赠款分期到账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3】张某某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当月对外捐赠2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8000-3500)×30% =1350(元)
当月应纳税额=(8000-3500-1350)×10%-105=210(元)
若次月工薪收入仍为8000元,按规定,次月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
如果张某改变捐赠方法,在当月捐赠1000元,剩余1000元安排在次月捐赠,那么:
当月应纳税额=(8000-3500-1000)×10%-105=245(元)
次月应纳税额=(8000-3500-1000)×10%-105=245(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同样捐赠2000元,采用第二种方法可少缴100元(345-245)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捐赠款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其前提必须是取得一定的收入,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本期没有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过去的积蓄进行捐赠,则不能得到税收退还。由此可见,选择适当的捐赠时期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利用分项捐赠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方法,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的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那么,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于哪项所得捐赠的,就应从该项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纳税人应当对捐赠额进行适当划分,将捐赠额分散在各个应税所得项目中,最大限度地享受税前扣除。但是,究竟利用哪一所得项目税前扣除。但是,究竟利用哪一所得项目的扣除限额更有助于税收筹划呢?关键在于哪一项目的边际税率更高。
【案例4】 陈某于2017年9月取得各项收入26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8000 元,福利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稿酬收入6000元。该月通过社会非营利机构向灾区捐赠 7000元并取得捐赠票据。
方案一:不分项捐赠,只以工资捐赠,那么,扣除额最少是135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3500-1350)×10%-105=210(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20%=240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6000×(1-20%)×20%×(1-30%)=672(元)
合计共纳税额=210+2400+672=3282(元)
方案二:将捐赠额在各项所得中分项扣除,则允许扣除的限额增多。
工资、薪金所得捐赠扣除额=(8000-3500)×30% =135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8000-3500-1350)×10%-105=210(元)
偶然所得捐赠扣除额=12000×30%=3600(元)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12000-3600)×20% =1680(元)
稿酬所得捐赠扣除额=6000×(1-20%)×30% =144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6000×(1-20%)-1440]×20%×(1-30%) =470.4(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210+1680+470.4=2360.4(元)
通过方案二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陈某当月的捐赠额已得到充分扣除,税款也随之减少了921.6元(3282-2360.4)。
(四)利用借款安排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纳税人来说,利用契约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统筹安排纳税事宜。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可利用契约变更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1)由借款人于年底用周转金还上,进入第二个年度再签订借款合同借出该笔款项。这种处理模式要求每年办理借款协议,以契约形式约定。(2)在借款时就转变契约,以他人名义办理借款,从而可以摆脱上述政策的约束,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借款也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五)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
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规定 的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可在个人所得中扣除。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以及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量争取减免税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尽量争取减免税待遇,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
【案例5】A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人员小高2017年全年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或工资100000元,其中,小高全年在跑业务的过程中,共发生交通费和通信费28000元、业务招待费10000元,这些费用企业不再报销。企业在年终一次性支付给小高销售业绩工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920元[(100000-3500)×45%-13505]。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小高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和为员工计提“四金”从而增加税收减免额,这样,小高的个人所得税就明显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财务对小高发生的交通费和通信费28000元、业务招待费10000元采取实报实销制,那么,公司付给小高的销售业绩工资就只有62000元(100000-28000-10000);另外,公司每月预先支付1000元工资,按工资的9%、6%、20%和2%分别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并且分别按9%、2%、8%和1%的比例从小高的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在公司总支出不变和小高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小高每月的实际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下:
实际月工资收入=1000+1000×57%=1570(元)
前11个月的工资因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高年终实际的应税收入=62000-1570×11-3500-570=406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0660×35%-5505=8726(元)
从以上计算得出,在企业改变工资的支付方式,为员工按规定缴纳“四金”的情况下,少缴21194元(29920-8726)个人所得税税款,少支付小高工资,再减去为小高缴纳的“四金”中公司应缴部分4440元(1000×37%×12)后,公司少支出2400元(1000×20%×12)。小高看似一年少得收入,实际个人得到了公司缴的“四金”带来的益处。小高在社会上以个人名义去缴“四金”还得缴上由公司缴纳的部分,无形中,小高个人多了4440元收入。虽然小高每月实际得到的现金收入减少了,但小高减少的现金收入相当于一笔低息存款,同时可以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盘活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