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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多次领取以适用低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个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的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额都不够,造成总体税负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与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短期内支付的劳务报酬在1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用不着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案例】赵某为某企业职工,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与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3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年底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该事务所年底3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赵某与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赵某的纳税情况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共计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

如果赵某与该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报酬在以后的1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则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赵某的纳税情况如下:

月应纳税额=7500×(1-20%)×20% =1200(元)

共计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

经过上述税收筹划,赵某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1200元(15600-1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