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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规避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方式明确11类应税所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特定的筹划方法,如果能使自己的收入不属于所列举的11类应税所得,就可以有效避免承担纳税义务。

1.避免取得实物收入所有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各种实物收入需要纳入应税所得一并计税。因此,可以考虑纳税人不获得实物所有权而仅获得使用权,以规避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例如,纳税人获得股息、红利或者工资、薪金,其消费意图是购车,那么,取得收入时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才能用于购车。但如果纳税人所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购车,仅将车辆使用权交给个人则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以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案例1某上市公司由于其主要股东沈某的住所离工作地较远,于2018年8月专门购买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小汽车给沈某使用。假定小汽车一年的固定使用费为2万元,一年的油耗及修理费含税价为3.48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小汽车预计使用10年,残值按原价的5%估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就小汽车的管理有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公司购买小汽车后,将小汽车的所有权归属于沈某,由其自己管理并使用,除购车款外,其他费用由沈某自行负担。

方案二:公司购买小汽车后,将小汽车作为办公用车,由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小汽车交由沈某使用,使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由公司报销。

在方案一的情况下,公司为沈某购车属于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规定缴纳10万元

(100×20%×50%)个人所得税,且沈某在今后10年内每年还要支付日常费用5.48万元。对于公司本身而言,由于公司是为沈某购买小汽车,该小汽车不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买小汽车的支出以及今后年度中所发生的其他日常费用。从税收角度来说,沈某和公司均承担了较高的税负。

在方案二的情况下,对沈某使用小汽车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沈某不拥有小汽车的所有权,

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且每年有3.48万元的实际开销可以不以收入的形式发放,从而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定沈某用于支付3.48万元的收入来源于股息所得,那么,每年可以减少的个人所得税为0.87万元[3.48÷(1-20%)×20%]。对公司而言,同样是购买小汽车,但由于小汽车作为办公用车,其折旧及日常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油耗及修理费的增值税可做进项税额抵扣。

小汽车的年折旧额=(100-100×5%)/10=9.5(万元)

小汽车每年的日常使用费可税前抵扣5万元,抵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48万元(3.48÷1.16×16%)。

公司税收筹划后的收益=(5+9.5)×25%+0.48=4.11(万元)

当然,具体是采用方案一还是方案二,还要充分考虑纳税人自身的实际利益来确定。

2.将特许权收入转化为股权

【案例2科研人员张某在2017年年初发明了一项新技术,该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

专利权属于其个人拥有。由于该专利的实用性极强,许多企业准备出高价购买。其中,甲公司开出了106万元的最高价,并提出了两套购买方案:方案一,张某单纯将其转让,甲公司向他支付专利费106万元(含增值税);

方案二,张某将该专利折合成股份作为对甲公司的投资,甲公司让其拥有相同价款的股权。接近年来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张某每年预计可从甲公司获取股息收入不低于10.6万元。科研人员张某应采用哪个方案?

方案一:直接转让专利技术。

按照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张某应纳增值税(假定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6万元[106÷(1+6%)×6%]。因此,缴纳增值税

后,其实际所得为100万元(106-6)。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106-6)×(1-20%)×20%=16(万元)

两税合计,张某共缴纳了22万元(6+16)税款,实际所得为84万元(106-22)。

方案二:折合股份投资入股。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依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10.6×20%=2.12(万元)

税后所得=10.6-2.12=8.48(万元)

通过专利折合股份投资入股,张某当年仅需负担2.12万元税款。如果每年都可获取股息收入10.6万元,则只要经营10年,张某就可以收回全部转让收入,且可得到106万元股份。

这两种方案各有利弊。第一种方案风险小,缴税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拥有大把的钞票,但所缴的税偏多,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增值空间;第二种方案缴税少,而且有增值的可能性,但风险较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将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

个人以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所获的利息、股息和分红等收益按规定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对企业留存的未分配收益不课征所得税。这样,个人若想使自己的投资所得不被征税,又对企业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时,可以把自己的投资所得留存在企业账上,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则可以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记人个人名下,其结果既避免了个人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保证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完整与增值。

4.改变居住时间以规避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我国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我国履行该机构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我国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动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对其取得的有到我国工作天数的各月份奖金,应全额计算纳税。

【案例3约翰逊是美国一家跨国公司的经理,同时兼任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他在中国没有住所,主要时间在美国。2017年,约翰逊只在3月25日至4月5日,以及8月29日至9月2日来中国两次。2017年年底,约翰逊领取了2017年12个月的奖金12万美元。那么,约翰逊有多少所得需要在中国纳税?请为其提供税收筹划方案。

根据劳动发生地原则,约翰逊在2017年有4个月来中国居住,即3月、4月、8月和9月,因此,约翰逊有4个月的奖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4万美元奖金必须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假设约翰逊事先咨询税收筹划专家,将来中国的时间调整为3月20~31日以及9月1~5日两次。这样,约翰逊在中国居住的天数没有改变,但其年终领取的奖金中就只有2个月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只有2万美元奖金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过税收筹划,约翰逊有2万美元(4-2)奖金避免了在中国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