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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个人所得与企业所得转换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所得相同时,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会对应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导致税收负担也大不相同。因此,通过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能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进行转换。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主要是从成立私营企业和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类型中进行选择。一般来说,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是一样的,私营企业的税负最重。

【案例1假设5个人成立一家A公司,每人各占公司20%的股权。2017年年底公司实现的年度利润总额为350000元。在无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5位股东。

在A公司采用公司制模式的情况下,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5位股东分得的股息还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350000×25%=87500(元)

每位股东应分得的股息=(350000-87500)×20%=52500(元)

每位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2500×20%=10500(元)

每位股东的税后净收益=52500-10500=42000(元)

若A公司采用合伙制,按照规定,仅需要就每个合伙人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A公司本身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上述资料,每位合伙人实际可分得的收入为70000万元

(350000÷5),具体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每位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70000×10%-1500=5500(元)

每位股东的税后净收益=70000-5500=64500(元)

经比较可知,在合伙制条件下,A公司每位合伙人的净收益比公司制下年税后净收益多22500元(64500-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