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是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任何能够获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进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纳税筹划首先涉及的可能就是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即如何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实际数值最大,效果最好。
一般而言,筹集资金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金融机构贷款、自我积累、社会集资、相互拆借。
通常,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筹集资金所承受的税负;个体经营者之间或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
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能力自己解决资金问题,这是实力的表现,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以自我积累的方式筹资,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税收难以分摊和抵销,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生产的发展。
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体经营者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而且,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具有很多好处。首先,可以提前若干年进行投资,投资的结果是获得利润,其利润又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投资,否则,若干年后该机会还会不会存在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次,贷款使得自己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少,当然相应地部分利润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金融机构,这样也会使得收益下降,业主在资金十分雄厚并且感觉利润特别丰富时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这时向其他经济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可能更利于减轻税负,也有利于降低风险。最后,税负大大地减轻了,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费用成本扣除的,费用增大则意味着净利润的减少,相应地应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果金融机构和个体经营者之间达成一定的协定,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其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以大大地降低其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该经营者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其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说,个体经营者之间或者是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的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
个体经营者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纳税筹划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也使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上有了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可以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账面利润,从而相应地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不予扣除。
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复杂程度远不止这些,而且个体经营者之间也可以利用个人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人的利息所得适用的是20%的税率,当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收入远远超过5万元的时候,相对于5% ~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言,还是比较轻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以及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个体经营者可以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收。

